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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其协定税率表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pdf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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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wanm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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