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下发背景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纳种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契证长期以来作为我省的契税完税证明,为契税的“先税后证”征管模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地税部门信息管税水平的不断提高、与不动产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的不断加深,契证作为部门间信息传递的媒介作用趋于弱化,基层征收部门和纳税人也对优化简化契税征管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税部门需要采用更便捷的方式完善契税征管。契证取消前后,各级地税部门将加强与国土、住建、公积金中心、银行等相关单位的衔接工作。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为进一步减少办证环节,简化契税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缴纳契税的取消发放契证。
三、公告执行
公告规定,本公告自10月8日起施行。即在10月8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地税部门不再向缴纳契税的纳税人打印发放契证。需要说明的是,原取得的契证仍可作为契税完税证明使用,不再换发、补发。
(转自浙江地税)

代理可分为两种,即正当代理和非法代理,二者有本质的区别。正当代理是利用好税务优惠政策,同时找出现有的咨询规定,进行咨询的税务代理,以减轻税负。对非法代理,国家税务总局的态度是进行打击。 从法律的角度,代理是个中性词,没有什么不光彩的,可以叫它节税,或者叫税务代理,就是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个人,怎样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少地缴税。还有一种介于合法代理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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